为赚取高额利益,非法生产假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进行销售,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人的利益,更影响了市场品牌管理秩序,甚至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日前,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丁某、朱某等8人批准逮捕。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对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切实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丁某、何某等人通过在网上打广告,以低价促销的方式吸引客户,再冒充贵州茅台或五粮液集团网上销售客服人员与客户联系,确认订单后将客户信息发给假酒生产商朱某,再由朱某联系物流进行发货,截止到案发,该案共涉及生产、销售假冒茅台600余箱、五粮液120余箱,国窖1573酒10余箱等。
检察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朱某生产假冒白酒,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嫌疑人丁某等7人销售假冒白酒,其行为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正在继续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假酒流入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危害。建议消费者在选购白酒时,前往正规大型商超购买,并要求商家开具收据或者发票。如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