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7日20时许,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县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孝昌县周巷镇青山村路段一行人被小车撞倒,行人重伤,小车逃逸,请出警。”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勘察,受害者躺在乡村道路旁,身上都是血迹,现场除了一些肇事车辆的脱落物,再无其他线索。肇事逃逸,性质恶劣,值班民警立即将情况上报大队值班领导,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连夜开展工作,抓紧时间破获逃逸案。
根据现有的线索,值班民警迅速围绕事故现场扩大调查范围,将案件分为二步走:第一组继续留守案发地,保护现场并走访周边群众,寻找新线索;第二组迅速调取沿途监控查找嫌疑人和车辆。
20时40分,办案民警通过大范围走访群众,结合现场遗落物,寻找到了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同时通过调取大量的监控视频进行比对,最终锁定肇事车辆粤L59**9长城牌小型轿车具有重大嫌疑。
通过公安交管警务平台数据,民警查询到了车主并询问嫌疑车辆的相关情况,陈某面对民警的询问支支吾吾,表示肇事车不是自己开的,一般都是自己的兄弟陈某某在开,民警立即通过电话联及耐心劝导,最终其对自己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1时许,陈某某到孝昌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审讯,陈某某对其驾驶车辆撞伤行人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据陈某某供述,事发当晚,陈某某行驶至周巷镇青山村路段时,将步行的刘某撞倒。出事后,陈某某因害怕便驾车逃逸。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陈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普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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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孝昌公安交警
编辑: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