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原告周某与被告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存在着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向法院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并提交了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的五份材料:申请书、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两名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承办法官在接到申请书之后,对律师调查令申请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按照法律要求,在本院审判管理工作部门对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进行了统一编号,并于申请次日及时向申请人签发了律师调查令,上面清晰地写明了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编号,当事人的姓名,律师姓名、律师证编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调查单位名称,需要调查收集的的证据,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律师调查令签发日期、院印,律师调查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据承办法官介绍,司法改革以来,员额法官办案数量不断增加,调查取证工作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也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精力。而律师调查令的运用,第一,能够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减少因收集不到有力证据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二,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和便利了律师参加诉讼;第三,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诉讼成本,保障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能够准确查明事实。
来源:孝昌县法院
编辑: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