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通知》(鄂公交管[2019]132号)的要求,我县决定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现将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登记上牌时间
2020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二、集中登记上牌的区域范围
本次开展集中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为全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
三、集中登记上牌主管部门
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集中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属交警中队、辖区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等单位具体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四、登记上牌对象
本次集中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包括:
(一)符合新国家标准(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和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旧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
(二)2020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其他两轮电动自行车或超标电动车(仅限两轮)。
对符合第(一)项所列的电动自行车,核发非机动车号牌(绿牌)和行驶证;
对符合第(二)项所列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过渡期临时通行号牌(红牌),过渡期三年,限期退出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
五、收费标准
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于纳入登记上牌对象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业务。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申请登记上牌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六、办理流程
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1.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的身份证明:本地户籍(含县、市、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非本地户籍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居住证或个人工作单位、学习单位、居住地址信息;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整车合格证明。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各登记点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车辆查验、资料审核等工作并核发号牌或通行标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真实情况,提交规定的资料并对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整车合格证明的,经申请人书面提供车辆合法性来源承诺后予以登记。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的集中登记工作,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提高电动自行车参保比例。
七、集中办理地点
孝昌县城区设置2个集中登记上牌点(地址见下表),各农村交警中队均设立集中登记上牌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新增集中登记上牌点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序号 地 址
一 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花园
二 孝昌人保财险公司(孝昌县交警大队隔壁)
各集中登记上牌点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八、常态管理
2020年7月15日起,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长期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办理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仅限两轮),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业务。
2020年10月1日起,获得通行号牌(包括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2023年10月1日起,临时通行号牌自动作废停止使用,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孝昌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
编辑: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