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男子周某某,进行了刑事立案。
2月13日,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城区北京路与花园大道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一辆无号牌白色电动车沿北京路右转车道迎面驶来,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随即,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时,闻到该驾驶人身上有浓重的酒味,当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经查,驾驶人周某某(男,28岁,孝昌县季店乡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上路。当民警告知男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声称自己刚刚在家喝了两小杯啤酒,不可能酒精含量这么高,你们一定是搞错了。
为进一步核实,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县一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检查。2月15日,民警将该车辆以及血样送至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车辆属性和血样检测鉴定。
经鉴定,周某某所驾驶的白色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抽血化验检测结果为周某某的体内乙醇含量达8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民警提醒】: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