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观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172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等关爱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简称“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县农村“三留守”人员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其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1.农村留守儿童: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2.农村留守妇女:全面排查因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20—59周岁的已婚妇女。
3.农村留守老人:全面排查因子女(含媳、婿)均外出务工或部分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子女或亲戚无监护能力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老年人。
农村“三留守”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三、排查内容
1.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社区)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2.农村留守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登记情况、健康状况、丈夫外出务工情况、家庭情况、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来源、获得生活帮扶情况;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20-59周岁妇女数量。
3.农村留守老人年龄、婚姻情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子女情况、子女外出情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
县政府召集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团委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召开协调会,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各乡镇(区)也要召开村(社区)工作人员和驻村(社区)干部动员培训会,进行安排部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20日前)。
1.县公安局提供“户籍登记信息”,初步掌握0-16周岁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20-59周岁妇女的姓名、年龄、户籍、婚姻、学历、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6月5日前提供给县民政局;督促各乡镇(区)派出所同步将辖区内0-16周岁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20-59周岁妇女基本信息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观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县教育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儿童基本信息,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信息进行比对,掌握0-16周岁儿童入园、就学情况。并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对核实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学籍系统中标注,6月20日前提供给县民政局。
3.县民政部门加强乡镇(区)、村(社区)“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指导,及时接收各乡镇(区)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基本数据库。
4.各乡镇(区)要认真组织、指导村(社区)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将辖区派出所提供的0-16周岁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20-59周岁妇女的基本信息,分发到各村(居)委员会,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接收村(社区)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统一建立“三留守”人员台帐,并汇总形成本乡镇(区)三册三表(《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建立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信息库。
各村(社区)要根据乡镇(区)分发的0-16周岁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20-59周岁妇女的基本信息,逐户排查核对后,填写三表三册三汇总(《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形成本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基本数据。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各乡镇(区)将汇总形成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民政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县教育局将重新核定的留守儿童数据提供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各地提供的数据汇总形成全县“三留守”人员数据,并与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区)要认真落实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三留守”人员摸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和各乡镇(区)主要负责人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摸底排查工作。各乡镇(区)要切实履行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全面细致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并指定专人定期报送信息变动情况。县政府督办室将对相关部门、各乡镇(区)“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责任。
县民政、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乡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
各地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各地要以乡镇(区)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情况,按照“谁统计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要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
(四)健全报送机制。
各乡镇(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三留守”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各乡镇(区)每个季度报送动态信息。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电话:0712-4773238,邮箱xcmzg118@163.com)。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4.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
5.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
6.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7.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8.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
9.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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